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要约邀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0-23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为了让学员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有效练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经典习题,让我们一起借鉴经典,查缺补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法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