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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保管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9-02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单选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010年单选题)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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