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11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7-06

应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决心!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路上,网校与你同行!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

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11期】

索引:

1.抵押权vs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立。

3.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4.能否留置。

5.占有的分类。

6.占有的保护。

1.抵押权vs质权。

【解答】

抵押质押
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不需要转移占有动产必须转移占有
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交付时生效;

权利交付/登记时生效

2.权利质权的设立。

【解答】

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质权的设定
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3.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解答】

金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权利费用
财产保管费用    

4.能否留置。

【解答】

情形非企业之间(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企业之间
是否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
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财产×
第三人财产××

5.占有的分类。

【解答】

分类标准分类理解举例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有权占有他人请求交付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拒绝基于各种物权或债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1)无权拒绝权利人对其交还占有物的请求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无权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无权主张留置权

(1)抢夺人对于赃物的占有

(2)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法律依据(有权不区分)善意占有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法律依据且无怀疑的占有继承误以为是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恶意占有占有人对物知其无占有的法律依据,或对于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对盗窃物的占有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1)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为占有

(2)所谓所有的意思,强调的是将物据为自己所有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但不要求物客观上确属自己所有

(3)自主占有可能是有权占有,也可能是无权占有

(1)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移转占有

(2)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直接占有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间接控制力出质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

6.占有的保护。

【解答】

种类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行使期限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更多推荐:【答疑周刊汇总】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