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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6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多选、2010年、2011年单选

国有独资公司

(一)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中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1.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任。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董事会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同董事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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