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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2.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0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以上抗辩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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