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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行使不安抗辩权(05.1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5-19

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各位考生请摆脱自己的懒惰,自律备考吧!以下是《经济法》每日一练,快来测试!

单选题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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