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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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