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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②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先行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申请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④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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