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3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未撤销---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课程详情>>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精讲苏苏新课 免费听!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李玉华老师课程免费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