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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撤销权属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之一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恶意的)。——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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