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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6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之一

  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乙银行(债权人)可以依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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