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8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②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③调制立法权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相关推荐: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2)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3)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4)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5)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