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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装物押金
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对于包装物的计税问题规定相同,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于包装物押金收入,两税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有的押金收入计税时要考虑是否逾期,而有的押金收入计税时则不考虑是否逾期,有的押金收入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有的押金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
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范围的认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一)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二)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同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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