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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票据权利的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5-2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票据权利 不取得票据权利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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