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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形式。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

(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险单可转让或质押。

保险凭证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投保单就会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其他书面形式 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例题·多选题】保险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的作用有( )。

A.可作为保险合同本身

B.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C.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D.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单的作用。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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