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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9

为了帮助2017年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四章第二节的知识点:证券发行,主要来学习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条件。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单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方式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C.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可采用广告方式发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A不正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B不正确。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C正确。不可采用广告方式发行,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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