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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发行-不得非公开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9

为了帮助2017年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四章第二节的知识点:证券发行,主要来学习下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

A.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曾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但已消除

B.上市人现任董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

D.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选项A不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2)选项C不选。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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