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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利分配请求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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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解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利分配请求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利润分配诉权的保障措施:

被告确认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分红条件

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提示】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驳回请求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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