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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保护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8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学习更需要持之以恒的记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知识点学习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保护制度

(1)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股权征集制度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保护制度

②征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现金分红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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