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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巩固—定金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1-06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2022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火热进行中,零碎时间利用起来,日积月累知识点,提高进步看得见!李忠魁老师倾情制作,带领大家逐步攻克中级会计!

今日攻克—定金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没看懂?来听听李忠魁老师的视频小课堂,包教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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