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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9-10

  题目内容】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表述正确。(P278)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诉讼时效

  详细问题描述:

  请将上题具体解释下。

  答疑老师回复:

  这里说的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也有特别诉讼时效是1年与4年。比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假设没有其他情况,那么乙银行的诉讼时效就是从2005年12月2日——2007年12月2日。乙银行在2005年12月2日——2007年12月2日期间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超过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则不能行使抵押权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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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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