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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合营企业和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0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合营企业

  详细问题描述:

  合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怎么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合营企业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是:合营企业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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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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