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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合伙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合伙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合伙企业与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另外还有哪些属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老师回复:

  1.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是三类不同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当企业债务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合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

  2.除合伙企业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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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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