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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键考点预习: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15

年前知识全牢记,年后忙完好刷题。面对着庞大的考生大军,我们要做到不慌不乱,巩固知识,一步一步,扎扎实实。这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关键考点,快和小编一起记下来吧。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概念

二、特征

特征

陷阱

代表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拍卖、寄售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为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等
X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

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

B.房地产中介的居间行为

C.老赵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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