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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质押(08.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4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一开始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六、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比如,别人欠你的钱可以用他家的笔记本电脑作担保,质押就需要把笔记本电脑放到你家去,抵押呢笔记本电脑就还待在他家。至于留置,比如你给商场运输了一车笔记本电脑,但他们居然不给运费,你就把笔记本电脑扣下了,叫留置。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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