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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要约收购(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2015年调整)。

  2.收购要约

  (1)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2)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2015年重大调整)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无须先暂停上市,直接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3)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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