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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合同的转让(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依然是有效的)。

  2.合同义务转移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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