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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保证人(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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