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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权益披露(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权益披露

  1.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权益变动报告书

  (1)5%~20%

  ①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简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详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详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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