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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代理(08.0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07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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