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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异议回购股权和异议回购股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0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异议回购股权和异议回购股份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异议回购股权和异议回购股份

详细问题描述:

异议回购股权和异议回购股份的条件有什么不同?

答疑老师回复:

异议股份回购,是针对股份公司。

异议股权回购,是针对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是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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