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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适用范围及种类(05.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1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

1.代理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与人身相关的,不得代理。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a.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b.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c.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d.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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