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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5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概念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专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可分为:(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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