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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介绍:法律关系的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5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这里的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国家。

2.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

(1)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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