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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9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货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项条件须同时具备。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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