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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3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事会

  1.组成——重要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链接】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 3年【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职权——做监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会议制度

召集 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频率 每年至少一次。
决议 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链接1】监事会主席的选举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按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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