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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认定:

  伪造:票据的伪造就是对签章的伪造

  变造:更改签章以外的内容

  二、责任:

  1.伪造:

对伪造人 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被伪造人 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对其他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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