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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

  要约有效期内收投保单的约束,有效期届满后或保险人承包或提出新的要约时,投保单才失去效力,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就意味着承诺,一次保险合同工程里。

  条款

  1.责任免除条款(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

  形式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索赔的主要凭证。
【注意】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险单可转让或质押。
保险凭证 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1】未列明: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注意2】相抵触: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暂保单 保险单发出以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15日至30日)
【注意】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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