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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支票

  一、支票概述

  类型 转账 取现
现金支票 不可以 可以
转账支票 可以 不可以
普通支票 可以 可以
划线(普通)支票 可以 不可以

  二、支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注:收款人不是绝对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注意】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三、支票的付款

  1.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注意】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3.余额不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存款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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