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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条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留置物范围 |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顺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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