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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留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条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顺位: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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