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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和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

  2.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3.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比如,我借了你100万,把我的房子抵押给你,咱们去房管局办个手续,这就是抵押;

  再比如:我借了你100万,你把我的汽车开走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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