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的60%。
4.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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