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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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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 “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提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

只能是
(√)
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不包括
(×)
(1)法人;(2)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投资人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如:都不能用劳务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方式: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 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 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提示】责任竞合: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

(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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