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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Copy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4

●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提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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