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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5.25)

  仲裁协议

  一、协议的效力

  1、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具有独立性,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二、协议的无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则协议无效。

  三、未在首次开庭前递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

  四、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都找仲裁,也可以都找法院。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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