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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范围与协议(5.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5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范围与协议(5.25)

  1.仲裁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自愿仲裁)

  (1)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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