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2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M;“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归零+3Y。

如果你对自己复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没信心,不如选择网校的课程进行学习备考,备考更有保障!我们集结了业内老师,让你备考不走弯路!2021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开通,备考要趁早,快来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吧!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