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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0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开庭并“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程序具体规定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可简易的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⑴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⑵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⑶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注意】 ①、 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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