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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注意】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置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的开庭与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③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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