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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相对禁止作为保证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9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学习更需要持之以恒的记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知识点学习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相对禁止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①法人的分支机构违规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授权范围不明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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